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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配资平台 光大证券原投行老总内幕交易被罚460万元、10年市场禁入

发布日期:2024-11-22 21:18    点击次数:173

  

去配资平台 光大证券原投行老总内幕交易被罚460万元、10年市场禁入

日前,证监会官网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直指光大证券原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赵远军。上述处罚决定书显示去配资平台,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被依法处以46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内幕交易亏532万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赵远军在光大证券任职。据媒体报道,其曾担任光大证券原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赵远军实际控制并使用“赵某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交易相关证券。截至2022年4月25日,违规交易证券已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实际获利情况为亏损。

事情最早追溯到2020年2月17日,彼时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同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此后,2月20日,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本报告由东吴期货制作及发布。报告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且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撰写,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修改、及用于其它用途。

证监会认为,星星科技发布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于2020年3月15日。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约1141.22万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约609.59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约532.59万元。

湾财社梳理发现,星星科技曾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48.7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作价不超过16亿元,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彼时,星星科技所聘任的独立财务顾问正是光大证券。 值得一提的是,从股票市场来看,2020年2月25日-2021年8月19日期间,星星科技的股价大幅下跌,从收盘价7.48元/股下跌至3.70元/股,跌幅50.53%。被罚460万、禁业10年

在听证过程中,赵远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证监会对于赵远军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认定理由如下:1、,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2、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远军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设计,于2月22日参加了相关视频会晤。赵远军系法定内幕知情人,在知悉相关重组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等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3、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结合赵远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460万。

此外,证监会认定赵远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对赵远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南都湾财社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查找从业人员登记信息,目前已无赵远军的相关执业信息。

光大证券年内频被监管“点名” 就光大证券而言,其在年内同样频频因为各项违规事实被监管“点名”。 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据悉,光大证券在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月14日,同样因金通灵事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光大证券出具了《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5月23日,光大证券南京分公司被江苏证监局出示警示函。据悉,2018年至2019年期间, 光大证券南京分公司下属营业部在为部分客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权限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投资经验等材料。 7月1日,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证券营业部被深圳证监局要求责令整改。据悉,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柜台人员在未全面交付使用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现场未悬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大部分人员在营业场所以外地点办公;三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响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去配资平台